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竞价平台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竞价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与公平竞争,保护采购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范围内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是竞价系统注册协议的补充内容,供应商如果不同意本规则,应及时、主动停止使用竞价系统,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四条 供应商在参与竞价系统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诚信行为:
(一)在供应商注册、商品发布、参与竞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恶意竞价的;
(三)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四)不按照竞价响应时的承诺和内容签订合同的;
(五)将成交项目转让他人或者分包他人的;
(六)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七)经核实以次充好,假冒伪劣;
(八)一定周期内,供应商被采购单位差评;
(九)逾期缴纳成交服务费;
(十)其他经平台运营方认定为具有轻微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五条 采购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应在发现供应商存在上述不诚信行为后及时将具体情况反馈给平台运营方。
第六条 平台运营方在收到供应商不诚信行为报告后,将积极调查核实,并依照本规则进行处理。
第七条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一经核实,将视情节轻重程度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给予平台曝光通报;
(二)临时封禁参与特定单位竞价资格;
(三)临时封禁全平台竞价资格;
(四)永久封禁参与特定单位竞价资格;
(五)永久封禁全平台竞价资格。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九条 本规则由广东金扬教育采购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